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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的行业管理,开展核电厂运行评估工作,我委组织编制了《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防科工委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行业管理,全面开展核电厂运行评估工作,确保核电厂安全经济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电机组首次装料以后的运行评估。
  第三条 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核电厂运行评估工作,并组织成立核电厂运行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由核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技术支持机构的代表及特聘专家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评估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核行业主管部门聘任,委员由核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技术支持机构推荐提名,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聘任。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根据需要可作必要的人员调整。评估委员会每一届的新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具有十年以上核电厂或反应堆的运行管理经验;3.能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导则和标准。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定评估实施规则、准则和指南等文件;
  (二)审定评估工作计划;
  (三)审核评估委员会年报;
  (四)审查和聘任评估专家;
  (五)组织评估活动;
  (六)组建评估队;
  (七)审定评估报告;
  (八)监督和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九)其他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核电厂运行评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处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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