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64号 2002年5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
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按经营性质和实行会计制度的不同,事业单位分成两类:
(一)在事业活动中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
(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宾馆(含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杂志社、印刷厂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