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入学考试科目详见附件二相应类别专业学位的具体要求。其中,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考试科目的考试,不分学位类别,同一试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考试大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
(四)考务工作
全国联考于2002年10月19日、20日举行。考务工作委托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有关各科联考的具体时间、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的安排及协调由“中心”另行通知。
三、录取工作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和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划定。培养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文下达的录取限额。其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十所大学的录取人数,及部分办学质量较高、声誉较好的培养单位在部分专业学位类别的录取人数,由本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行确定(各培养单位200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录取限额见附件一)。
(二)各培养单位录取工作结束后,通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录取信息采集系统”(有关该系统使用方式另行通知),将录取名单及其打印输出件和录取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考生报名情况、考试情况、录取办法及执行情况等),于2003年2月底前分别送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本类别专业学位的生源质量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录取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再分别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培养单位须对本单位在职攻读专业学位招收办法和录取政策进行专门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办法,树立品牌意识,保证录取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保证生源质量。同时,注意与负责推荐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
四、其他事宜
(一)各培养单位的报考录取比、录取考生的平均分数、最高分数、最低分数等录取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于报考录取比、平均录取分数、最低录取分数排名靠后的培养单位和入学联考成绩偏低的学生,将由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培养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质量跟踪。对不能保证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的培养单位,将予以相应的处理。对生源和培养质量较好的培养单位,其录取限额将由或继续由培养单位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社会需要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