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2002年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
硕士(MPA)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2]66号 2002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200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39号)的要求,现将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报名、考试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考试时间为2002年10月19日、20日。
考生可在招收院校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经报考院校同意,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考试科目
报名时间为7月25日至7月31日。
入学考试科目:政治理论、英语、管理学、行政学、综合知识(逻辑、数学和语文)共计五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由各招收院校单独组织面试,时间、地点自行安排;英语、管理学、行政学、综合知识全国联考。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只限报考哈尔滨工业大学。
三、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四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报考资格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2年7月31日。
四、报考办法
为有利于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报考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经本单位同意,由省(区、市)人事厅(局)审核,并在《200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栏填写意见盖章后,方可报名。
国务院各部门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有关院校报名。
列入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按上述要求报名考试。
五、组织实施
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名推荐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组织实施。各地人事部门要在总结2001年MPA教育工作基础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要根据学位办(2002)3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在报名推荐过程中,严格把关,积极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报考,保证报名推荐工作的质量。人事部门在资格审查时,要为考生提供方便,尽快给予答复,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