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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完成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我局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并编制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集。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技术性较强,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我局决定成立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领导小组,并委托中国环境规划院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共同完成相关技术工作。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承办部门,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任务,密切配合,确保质量。
  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要在今年11月底完成。我局已于5月底在北京举办了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技术培训,正式启动此项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于7月15日前提交统一格式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数据表、汇总分析报告及彩图。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于8月31日前必须完成需进一步细化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并提交报告,按照统一的表格和彩图形式将文本和电子版按时送交中国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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