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研究所确定采购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简称谈判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
(二)谈判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三)参加谈判的所有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七条 实行询价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研究所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人)、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
(二)询价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报价供应名单。
(三)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要求供应商书面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是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在确定采购供应商后,研究所应按招标、谈判或询价的有关文件内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其中外贸合同须经外贸代理公司与外商签订。
第十九条 院综合计划局根据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经费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采购经费的拨付。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条 院综合计划局负责对我院科研装备采购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预算执行、采购执行及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检查。对于科研装备采购中的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责令研究所停止采购并予以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院综合计划局提出书面投诉。院综合计划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院综合计划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对我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院属科研单位(指研究所或同级的法人单位)在收到本办法后,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范采购组织和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