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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研究所及中介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院科研装备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科研装备采购主体包括研究所和供应商。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采购,即:集中采购、统一采购或者分散采购,都必须遵循本办法第十条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条 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五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研究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有限的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对技术含量高,技术支持及后续服务有特殊要求,且限于有限供应商能够满足供货条件,多采用邀请招标采购形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研究所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
  (四)询价采购是研究所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竞争性价格的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研究所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
  第十一条 院科研装备建设计划中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或批量采购,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因特殊原因不适合招标采购的,需经院综合计划局批准,按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适当的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财政预算批复,研究所提交采购用款计划,经院综合计划局汇总上报国家财政部。
  第十三条 已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应根据采购预算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集中采购;列入统一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研究所按年度《科研装备统一采购实施要求及目录》的规定上报技术标书,由院综合计划局组织有关研究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研究所组织分散采购活动应参照院采购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院综合计划局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代理统一采购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院综合计划局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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