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计字[2002]63号)
院属各研究所:
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院科研装备采购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院科研装备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国家集中采购、院(部门)统一采购和研究所分散采购。
第三条 科研装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获得科研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同时获得相应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我院研究单位使用国家专项资金、事业费、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装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组织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委托、实施政府采购等商务活动。
第六条 科研装备采购机关是指院直属的科学研究机构,主要为研究所或同级的法人单位(简称研究所)。研究所应根据科研装备采购目录分别进行集中、统一和分散采购。集中和统一采购一般委托中介机构执行,分散采购可由研究所独立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执行。
第七条 综合计划局作为院科研装备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院科研装备采购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参与和干涉采购中的直接商务活动。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科研装备政府统一采购目录;对纳入国家集中采购目录的科研装备协助组织集中采购;对纳入院统一采购目录的科研装备组织统一采购;监督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