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监[2002]81号 2002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补证工作和查处无证产品工作仍按《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1995)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合肥料产品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在新一轮换(发)证工作开展前,暂不按无证产品进行查处。
二、新一轮换(发)证工作将修订《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拟引用《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肥料中砷、镉、铅、铬、汞限量》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由于上述部分标准尚未发布实施,因此,换(发)证工作也将相应推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