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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同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2]92号 2002年4月12日)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
  你们报送的《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开业的请示》(民信报[2002]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核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4845.64万元。经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中瑞华恒信[2001]验字第2007号)验证,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
  二、核准下列单位的股东资格和出资额:
  (一)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4895.64万元
  (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950万元
  (三)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0000万元
  (四)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7000万元
  (五)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00万元
  上述出资单位中,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出资额较我会《关于同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1]132号)同意金额增加950万元,须补报2001年度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核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四、我会对郭玺来、鲁钟男、王祯琦、尹明柱、高俊清、刘进生、张亚平担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无异议。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上列人员须辞去在其他单位兼任的职务,辞职事宜由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监督执行。
  五、暂不核定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类型,给予3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须向我会另行申请资格;过渡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公司类型。
  六、请你们接此批复后,到我会领取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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