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拍卖
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2]530号 2002年4月26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你厅《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国经贸厅贸易函[2001]6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拍卖师培训费(含讲课费、外地教师聘用费、教材费、场地租用费、其他杂费等)从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二、拍卖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收取。从业人员报名考试费按每人80元收取。
三、拍卖师报名考试费(含试卷费、准考证费、阅卷费、考场租用费等)仍按每人每科80元收取。
四、拍卖师注册费仍按首次每人20元,再次(每年一次)每人10元收取。
五、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仍按每证1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