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己经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3月15日施行。为落实
《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将
《条例》中赋予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即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职责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