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鑫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2]5号 2002年4月4日)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长张健、副董事长王宝林,原董事崔贵生、张振生、李德国,董事梁学兵、谢亚衡、方国全、陈飞、刘才明、黄建国、王宏、李国林、李大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公司”)及原董事长张健、副董事长王宝林,原董事崔贵生、张振生、李德国,董事梁学兵、谢亚衡、方国全、陈飞、刘才明、黄建国、王宏、李国林、李大荣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
一、违规事实
(一)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
1997年,鑫光公司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配股募集资金12127.29万元(实际募集11517万元)将用于投资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铝业”)。鑫光公司1997年年报中披露,已将配股募集资金6800万元投入铜川铝业自备电厂项目,其余4717万元暂作公司流动资金;1998年至2000年年报中均披露已将配股募集资金7700万元投资于铜川铝业自备电厂项目,其余3817万元暂作公司流动资金。
经查,1997年,鑫光公司在工行深圳分行期货处专户内的配股资金10481.58万元使用情况如下:划入铜川铝业投资款2000万元,归还深圳国投公司借款本息8261.84万元,支付平安证券贷款利息150万元,支付鑫光公司期货处欠款3.33万元,支付汇款手续费0.04万元,余款66.38万元划回鑫光公司。鑫光公司在1997年至2000年年报中披露的配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事实不符。
(二)遗漏对外担保
经查,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鑫光公司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银行借款提供担保1429万美元,鑫光公司未在199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迟至2000年年报才首次披露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担保1539万美元。
(三)将1998年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取得的净资产计入“未分配利润”,造成财务报告虚假陈述
经查,1998年,鑫光公司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以下简称“冶炼厂”),将冶炼厂净资产1259.75万元计入未分配利润,使未分配利润虚增1259.75万元,致使鑫光公司在1998年至2000年年报中未分配利润存在虚假。
上述三项行为分别构成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行为和《
证券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