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财金[2002]57号 2002年4月26日)
按照《
财政部关于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61号)的布置,我部委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7月9日至27日对你行沈阳分行及其所属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业部”)2000年度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财务收支方面2000年度你行沈阳分行职工福利费超支1,200,833.79元、职工教育经费超支325,868.24元;营业部职工福利费超支911,228.92元、工会经费超支149,901.31元、职工教育经费超支20,350.4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第
三十三条“职工福利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14%控制”、“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2%控制”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1.5%控制”的规定。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十八条“违反财经规定的支出……由违规行下年度的费用冲回”规定,我部将在批复你行2002年财务预算时扣回你行上述各项违纪金额共计2,688,182.67元。
二、固定资产方面2000年度你行沈阳分行在“管理费用支出-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中购置家具等202,620元,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营业部账外固定资产汽车14辆488万元尚未入账。上述行为违反了
《制度》第
二十一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第
二十三条“人民银行要加强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的规定。请你行责成沈阳分行严格按照
《制度》规定调整账目,并将账外固定资产及时并入财务账内核算。请你行责成沈阳分行及其所属营业部对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认真检查和整改,严格执行
《制度》和
《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