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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财办企[2002]72号 2002年5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和财政部相关配套文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分别建立了核准项目和备案项目统计报告制度。为做好新形势下的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制度,也是评估管理改革后一项重要的监管手段。建立完整、准确的评估项目统计数据资料,有助于政府部门全面掌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国有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针对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同时为开展评估项目抽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条件。从2001年各单位报来的统计表和分析报告看,仍存在范围不清、数据不准等问题,个别单位上报时间拖延。2002年是评估管理改革的第一年,各单位尤其应该特别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评估核准和备案项目情况,中央有关部门或中央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企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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