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
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2]61号 2002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研究,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5年;或非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7年。
2取得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2年;或非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4年。
3取得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1年;或非本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3年。
4取得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半年;或取得非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1年。
5受聘担任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6取得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检验的鉴定考试合格证书。
二、调整后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自2003年度起执行。
三、人事部与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第二章第八条所列的报名条件与本通知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四、人事部与原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37号)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五、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报名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