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资[20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
《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近日,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执行
《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按公司设立或合同、章程变更批准日为准,在2002年4月1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该类外商投资项目,适用新的
《指导目录》,其项目确认书由上述审批部门出具。
二、对2002年4月1日前批准的上述项目,于4月1日后出具项目确认书的,仍按原
《指导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