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
云南省调整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格[2002]9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适当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云政发[2002]68号),批转国家计委商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适当调整高等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占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5%,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招生时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你省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按有关规定,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既要考虑不同学校、不同专业之间学费标准的差异,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并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要认真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要完善并切实落实“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