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一名,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一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三至五名,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选任。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度,即可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在审议本级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等办案部门办理的劳动教养案件时,审批委员会中该办案部门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处适当,程序合法。
  对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劳动教养时间变相延长羁押期限;对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第五条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实行办案部门、审核部门相分离的原则。
  劳动教养案件的办案部门、审核部门应当分工负责。
  第七条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未经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不得对任何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议决定劳动教养案件,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九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有法制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第十条 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