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天津广夏2000年度采取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和发票,伪造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等手段,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52287.38万元。
  2.芜湖广夏2000年度采用少计销售成本、少计管理费用、少计经营费用等手段,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277.36万元。
  3.银广夏下属海韵文化公司在不具有电视片《中国博物馆》产权的情况下,虚构该片广告收入3000万元,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2670万元。
  4.银广夏将1999年配股资金10455万元以增资扩股方式投入贺兰山葡萄酒公司,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1470万元。
  (四)银广夏2001年1--6月份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894万元
  银广夏将1999年配股资金10455万元以增资扩股方式投入贺兰山葡萄酒公司,收取配股资金利息894万元并以此冲减财务费用,银广夏虚增利润894万元。
  银广夏上述行为,违反了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第十条及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
  (五)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信息
  1.隐瞒下属公司的设立、关停情况
  (1)1997年3月17日,银广夏董事局作出对深圳广夏软盘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微型软盘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录像器材有限公司报停和注销的决定,但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在1999至2001年中报中继续虚假披露。
  (2)1997年3月18日,银广夏在未履行资产收购相关程序情况下,非法收购大股东深圳广夏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资产--已关停的深圳广夏软盘配件公司。对此重大事项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2.银广夏1999年、2000年年报均披露1999年配股资金30388.96万元已全部投入承诺的配股资金项目。经查,配股承诺投资项目的投入为17816.88万元,其余配股资金被银广夏董事局及其控股子公司占用及借款,其中支付董事局经费1200万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