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 如果官方抽样检查出现阳性结果,表明有非法处理,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1)获取所有必要的信息以验明有关动物的原始饲养场或输出场;
(2)检查全部详情及其结果,如果一个省(市) 采取的控制措施表明需要在一个或多个省(市)进行调查,或需要在其它相关部门(系统)进行调查,如果证明调查有必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农业部,应协调在其他省(市)部门采取适当的措施;
6.8.2 有关机构应:
(1)适当时对原始或输出场进行调查,以找出残留出现的原因;
(2)对于出现非法处理,适当时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 施用分发或销售等环节,对有关物质或制品的来源进行调查;
(3)该机构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的进一步调查;
对于出口加工生产厂
1)当有关调查涉及授权出口的加工厂时,主管部门应立即对该出口加工厂的其他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取样。对样品所采集的动物群要进行识别并立即通知有关农牧部门。在此情况下,检查结果未出来之前,任何动物都不能离开养殖场。如果证实进行了非法处理,应立即将检验结果为阳性的动物群置于官方监控,并立即停止出口的生产、吊销其加工许可证。国家检验检疫局将尽力识别和追回收可能受到影响的其它动物或动物制品。
2)如果证明出现滥用许可药物的现象或未遵守停药期规定,应要求相关企业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改正其错误。该养殖场交受到更为严格的相关残留的检查。如果再次违规将吊销其出口注册许可证。
对国内产品
1)如果有证据表明允许使用的药物或制品的残留量超出最高限量,主管部门应适当地对原始养殖场或输出口场进行调查,以确定超出限量的原因,根据调查结果,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公共卫生,禁止动物离开饲养场一段时间。如果确实进行了非法处理,主管部门必须保证将有关家畜禽立即置于官方控制之下,并进行官方标识,并依据动物性产品抽样细则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数量。
2)如有关动物性产品多次超出最高限量,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必须至少在六个月内国强对有关养殖场/企业的动物和制品的检查,在对样品的分析结果出来之前扣留有关制品或胴体,只要有结果表明残留超出最高限量,对有关制品或胴体必须宣布为不适于人类食用。
3)凡涉及出现阳性结果或非法处理的一切检查分析和调查费用应由生产者或动物所有者承担。
6.8.3 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措施
当未被授权的个人发现拥有非授权物质或产品,或该文件附录中所列的A组及B组(1)、(2)类产品,这些非授权物质或产品应由官方控制直至有关主管采取相应措施,不管将对违规者采取任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