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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6.3.5 分类方法:
  根据以下因素对每种化合物进行综合评价,以判断动物接触化合物后,产生的潜在危险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1)是否使用有关化合物;
  (2)实际使用量或大概使用量;
  (3)有无滥用及其产生有害残留的潜在危险;
  (4)在动物、植物体内和外界中吸收、分布、代谢、 排泄情况包括代谢物残留的生物效力和持续性;
  (5)残留物的化学性质及其毒性。
  综合这些因素进行评价,将这些化合物划分为A、B、C、D四个种类,以A、B、C、D来表示在动物屠宰时发生潜在的有害残留量的递降顺序(A、B、C表示化合物承担作用的最大或最小的价值,“D ”表示“无关紧要”或“还未被列入”)。
  6.4 抽样方法和抽样细则
  残留物控制计划旨在调查发现饲养场,屠宰场、奶场、水产品加工厂、蛋类收购站等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危害的原因。
  我国官方抽样方法将参照国际通行的抽样水平和抽样频率,制定并执行;出口动物产品的官方抽样参照贸易国的规定,如欧盟96/23/EC和96/23/EC指令。
  6.5 检验方法:
 
 建立检验方法的执行标准,任何达到该标准的方面均可用于检验。
  6.5.1 AOAC法定方法:
  (1)可直接采用;
  (2)由三位化验师(二个或三个实验室)研究——验证,可将方法,扩大到其他分析物、组织、种类和产品;
  (3)扩大到早期研究的分析物相同基质的其它类似的分析物。
  6.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6.5.3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口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6.5.4 有关贸易国认可的常规方法和标准方法。
  6.5.5 美国《联邦注册》中发表并收编在美国联邦法规中的分析方法。FDA方法。FSIS方法。
  6.6 标准物质
 
 采用国际认可的标准物质。
  6.7 官方样品
 
 官方样品必须按本文本抽样方针和抽样水平和频率的要求抽取以在认可实验室检测。
  当批准允许销售某种兽药用于拟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时,农业部应同时发布相应的常规分析方法以进行残留检测。
  如果对分析结果有异议,其结果必须由指定的该物质或残留的有关监测实验室进行验证。
  6.8 发现违规时所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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