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2002年第205号)
为了确保我国生产和进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国食品的对外贸易,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于199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以下简称《残留监控计划》)。根据残留监控计划和2001年残留监控结果,农业部和质检总局制定了《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抽样和检测计划》(以下简称《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现将《残留监控计划》和《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予以发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农业部各任务承担单位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规定实施2002年度的残留监控计划。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1.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识到动物源性产品及其他食品中的某些物质及其残留对消费者有害,并影响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同时不当地使用某些兽药将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鉴于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部有关涉及安全卫生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动物防疫等方面的法律和有关兽药使用和管理、出口肉品加工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性法规,但仍需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对有关残留监控的重点环节制定明确的专门条款,对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尤为必要。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物质进行监控是残留监控体系是的必要措施。
中国政府制定了动物源食品中农药、兽药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的最高残留限量。
中国政府于禁止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状腺素样作用的物质,并于199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诸如已烯雌酚或类固醇内物质(如具有促蛋白合成作用的β-受体激动剂)。
残留监控体系对农、兽药生产、分销、零售及使用进行监控,并对动物饲养和动物源性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和检验来全面、系统地对对禁用物质及其残留进行监控。为保证该监控系统有效的运行,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对残留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检测,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条款来协调检验检疫部门、农牧兽医部门等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