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研究所应制定严格规范的采购工作程序,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和院的统一采购,认真组织本单位的采购工作,具体按《
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所科研装备建设应由法人负责,合理配置资源,精心组织实施,促进本所科研条件的迅速改善。
第四章 论证与实施
第十九条 为确保装备建设决策科学性合理性,大型装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按《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装备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大型装备的立项可行性论证,由院所两级分别组织:
(一)大型共建共用装备立项由综合计划局会同有关业务局组织可行性论证。
(二)共建共用装备以外的大型装备由研究所组织可行性论证,其中500万元以上装备必须于论证前15日向综合计划局通报。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研究所应根据论证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或调整实施方案。院装备专项计划支持的装备应在论证后10天内将论证材料报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综合计划局按“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下达院装备专项计划控制数。
第二十三条 院将根据研究所装备计划的实施进度和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调整计划内容和对研究所的支持强度,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主要用于科研装备的购置、研制和改造所需的直接费用,并形成固定资产。院专项投入不包括办公用具、交通工具、实验环境、消耗品、设备运行费、管理费及人工费等非直接开支。
第二十五条 对于院专项支持的科研装备,院将在计划金额和支持比例的范围内,按采购合同或《研制项目合同书》拨款。
第二十六条 采购和研制过程中节余的院专项支持经费,原则上仍可由研究所继续安排使用,但须向综合计划局提交补充方案,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