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择优支持计划对重点实验技术平台中的大型关键设备所需经费予以匹配支持,原则上单台(套)价值约为170万元以上,院、所经费按3∶7的比例控制。
第七条 共建共用计划重点支持研究所有共同需求,投资规模较大的通用型科研装备,购置经费按院、所(含共建单位)1∶1的比例控制,设备依托单位负责共建共用大型装备的资产管理。
第八条 共建共用计划的立项,需由项目依托单位联合共建单位向综合计划局提出申请,综合计划局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会同业务局组织可行性论证,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装备共建共用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创新研制计划重点支持结合科研特殊需求,自主创新研制的科研装备(主要为100万元以上的研制项目),院、所经费按2∶1比例控制。
第十条 创新研制项目立项,采取自上而下部署和自下而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项目管理。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研究所装备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研究所根据创新工程的部署和可能筹措的资金,编制研究所装备计划,计划应明确装备建设目标、重点建设内容、年度实施方案与经费概算及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研究所要加强整体调控能力,集中资源、统筹安排装备购置和创新研制,确保科研装备建设的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研究所装备计划资金的主要来源: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引进优秀人才专项经费;承担国家、院或地方科研任务经费;从企业或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院科研装备专项匹配支持经费。
第十四条 院装备专项计划一经批复,研究所应严格执行,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实施的经费总量和大型设备清单(大于100万元),列入研究所的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因情况变化,需要对计划内容作局部调整时,研究所可在院支持经费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提出调整方案,报院审批并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对单台(套)在170万元人民币(2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装备,研究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确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