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决定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实行全员岗位培训和考核。现将该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人员
(一)血站
1、一类:献血组织人员、体检人员、采血人员和管理人员。
2、二类:检验、质量控制、血液研究等人员。
3、三类:血库、成分制备等人员。
4、四类:与采供血业务相关的后勤人员。
(二)单采血浆站
1、五类:体检人员、采浆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六类:检验、质量控制人员。
二、培训教材
(一)血液管理、传染病和艾滋病控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规章。
(二)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教材。
(三)每个培训的对象均应通读上述全套教材;并根据岗位不同,按下述分类精读《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相应部分教材。
1、血站
(1)一类:导言册,第一册。
(2)二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3)三类:导言册、补充教材(成分输血)。
(4)四类:导言册。
2、单采血浆站
(1)五类:导言册,第一册。
(2)六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三、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由卫生部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具体实施。培训工作按《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的要求组织实施,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各省应当确立省级项目协调员,负责协调项目的实施。卫生部指定北京、西安、成都和上海血液中心作为国家级培训中心,分别负责协调华北和东北,西北,西南,华东和中南地区的培训项目的实施。由上海市血液中心(WHO输血服务发展和研究合作中心)负责全国项目实施的技术协调工作。
四、关于考核工作
培训后的考核工作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实施。考核时间暂定于2002年4季度,考核实施方案另发。
考核合格者发给卫生部科技教育司监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取得考核合格证书者,方具有相应工作岗位上岗资格;未取得考核证书者不得继续在相应的岗位。
附件:
《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部分考核大纲
使用说明
一、每个培训的对象均应通读《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全套教材。
二、采供血机构各岗位应按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发[2002]41号规定,精读相应的部分。
(一)血站
1.Ⅰ类:献血组织人员、采血人员和管理人员,精读导言册,第一册。
2.Ⅱ类:检验、质量控制、血液研究等人员,精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