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的通知

  1.2 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器具和容器类要先用洗涤剂,然后用硝酸(1+1)充分洗涤,最后用蒸馏水冲洗晾干备用。
  1.3 液体、半流体食品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采样数量为1-2Kg。
  1.4 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
  1.5 肉类、水产品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采样。
  1.6 罐头、瓶装食品或其它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不少于6个包装,250g以下的包装不少于10个包装。

2.金属污染物

  2.1 监测指标:铅、砷、镉、汞、
  2.2 检测食品种类和数量
  2.2.1 检测铅的食品种类和数量
  2.2.1.1 粮食40份(大米、玉米、薯类、面粉各10份)
  2.2.1.2 豆及豆制品(豆类10份、豆制品10份)
  2.2.1.3 蔬菜20份
  2.2.1.4 水果20份
  2.2.1.5 禽畜肉类20份
  2.2.1.6 水产品20份(淡水鱼、海水鱼、贝类、虾类)
  2.2.1.7 蛋类20份(鲜蛋、皮蛋各10份)
  2.2.1.8 乳类20份(鲜乳、奶粉各10份)
  2.2.1.9 罐头食品10份
  2.2.1.10 调味品20份(酱油、醋各10份)
  2.2.2 检测总砷的食品种类及数量
  2.2.2.1 粮食40份
  2.2.2.2 水产品20份(鱼类,贝类)
  2.2.2.3 罐头食品10份
  2.2.3.4 醋10份
  2.2.3 检测镉的食品种类及数量
  2.2.3.1 粮食30份(大米、面粉各10份、杂粮10份(玉米、小米、薯类、高粱米)
  2.2.3.2 蔬菜20份
  2.2.3.3 水果20份
  2.2.3.4 肉类20份
  2.2.3.5 水产品20份(鱼类、贝类各10份)
  2.2.4 检测汞的食品种类及数量
  2.2.4.1 水产品20份(鱼类、贝类各10份)
  2.2.4.2 粮食40份
  2.3 样品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