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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4.认真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工作。尚未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的示范区,要根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要求(试行)》,编制本地区的海洋功能区划,并按《海域法》规定的程序在年内完成报批工作。
  5.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执行。新用海项目,必须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已用海项目,凡是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依照程序,严格论证,规范管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
  6.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用海审批手续。
  7.审批项目用海,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对于改变海域属性,严重影响海洋资源环境和临近依法用海活动的用海项目,必须编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四、统一组织,审慎核准,做好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8.《海域法》施行后的项目用海,应在政府批准后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法》施行前,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项目用海,应在年度审查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换证率要达到100%。
  9.《海域法》施行前,经有关涉海部门批准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项目用海,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底前登记率达到90%以上。
  五、各负其责,健全机制,加快推进海域有偿使用管理
  10.示范区海洋和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要依据各地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新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和已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对拒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查处。减免海域使用金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11.加强海域使用金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海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将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于该征不征、该缴不缴,或者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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