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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
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海发[2002]2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和财政厅(局):
  1997年以来,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的部署,沿海17个市、县先后两批开展了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示范区在海域使用管理各项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实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为全面贯彻实施《海域法》,进一步推进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抓好已有17个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新增建13个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附后)。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为目标,切实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海域法》的贯彻实施以及配套制度的实践上来,在已有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努力提高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证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1.各级海洋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工作。在2002年7月15日以前,新建示范区要制定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已建示范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修订原有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批准或修订后要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备案。
  2.新建示范区要成立地方政府领导牵头,海洋、财政部门及其它涉海部门参加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示范区建设工作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和经费到位。已建的示范区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继续抓好海域使用管理各项工作。
  3.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与有关市(地)、县(市)建立目标责任制,并据此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科学编制,认真实施,建立和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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