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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银发[2002]1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和银行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各银行准确足额划缴存款,人民银行调整确定了各有关银行应纳入缴存款范围的会计科目(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02年7月起执行。
  城市商业银行的缴存款范围不变。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银行缴存款范围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存款范围
  一般存款
  401粮油企业基本存款
  402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
  403粮油企业收购资金存款
  404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
  405棉花企业基本存款  
  406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
  407棉花企业收购资金存款
  408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
  432其他专储企业基本存款
  433其他专储企业应付利息存款
  434其他专储企业收购资金存款
  435其他专储企业财务资金存款
  409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
  410其他专项存款
  411棉花补贴存款
  412粮食风险基金存款
  413其他活期存款
  414单位定期存款
  二、中国工商银行缴存款范围
  财政存款
  2320代理财政性业务资金
  一般存款
  2010单位活期存款
  2020单位定期存款
  2021单位通知存款
  2030活期储蓄存款
  2060定期储蓄存款
  2110银行卡存款 
  2170其他活期存款
  2190特种活期存款
  2191特种定期存款
  2192特种通知存款
  2195机关团体活期存款
  2196机关团体定期存款
  2197机关团体通知存款
  2198财政预算外存款 
  2240保险公司存款
  2241保险公司定期存款
  2321代理业务资金
  2912委托贷款资金(减:1960委托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缴存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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