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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25号 2002年4月15日)


北京、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江苏、云南、湖北、浙江、广西、福建、湖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在北京、上海的营业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法。
  三、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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