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已经199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6月29日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 调度系统

 第七条 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