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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1999年5月2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4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6月28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修改为:“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励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条二款:“自然科学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条六条修改为:“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明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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