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1999年5月2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4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6月28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
三条修改为:“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励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条二款:“自然科学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条六条修改为:“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明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