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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加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建立面向民营科技型企业职工的医疗、待业、养老等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各类保险基金,并使之良性循环。已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要把民营科技型企业为职工设立的各类保险纳入本地区统筹,实现社会化管理;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应支持和帮助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职工的各类保险,待条件具备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要积极开展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家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系统地了解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科技、经济法律和法规,掌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现代化经济管理、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证券交易等专门知识,提高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能力。
  要依法保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合法权益。本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处理民营科技型企业所涉及的技术经济纠纷。对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科技人员分流过程中所出现的特殊问题,应当历史地、客观地加以分析,充分考虑科技工作和智力劳动的特点,严格区分违法与合法、罪与非罪、故意与过失的界限,予以妥善解决,做到既依法维护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又保障民营科技型企业和整个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要坚决取消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一切不合理摊派和负担。
 六、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崛起和发展,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必然,也是深化改革,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现实需要,符合当代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站在改革的前列,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的科技、人才、资源特点,制定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划,完善相应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等手段,推动各具特色的民营科技产业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统筹协调企业登记、人员培训、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项工作,协助办理人员出国出境、技术进出口、贷款申报等有关手续。各级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要积极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改革实践,鼓励、支持新的探索和试验,搞好相关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内在机制。各级工商、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为其提供高效、配套服务。
  民营科技实业家、民营科技型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是各级政策部门与民营科技型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要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功能,及时反映民营科技界的要求,切实维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壮大,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民营科技型企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民营科技型企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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