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17日)废止证监会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
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
(1993年6月24日 证监机字<199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部门:
我会在复审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发现,相当部分的证券承销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的材料,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减轻企业的负但,加强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的责任,提高其业务水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材料一律由企业选定的证券主承销机构组织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按《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经地方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地方政府直接或委托证券承销机构送给我会发行部。证监会发行部在复审预审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提出的修改和补充要求,将向地方政府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中介机构提出。企业及其承销机构应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进行修改和补充。证监会不接待企业的直接询问及报送材料,也不同企业直接接触。
二、证券主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准备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准则》及有关规定,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制作合乎要求的申报材料。除申请人须按照《条例》的规定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外,主承销机构也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把关。对专业性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文件的行为,将根据《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追究证券主承销机构的连带责任,一并处罚。
三、企业向专业性中介机构提供材料时,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企业伪造、篡改材料等行为,我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条例》给予处罚。对于中介机构不作实地考察,不尽勤勉义务而导致其未能发现上述虚假、误导、遗漏等缺陷者,证监会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鉴于前期审核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今后需要对证券主承销机构的承销资格进行审查。这次的审查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