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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1.主要为全国各地服务的国家重点口岸,承担其他省(区、市)国际客货运量占本口岸总量60%以上的,其所需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建设投资由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中央负担的投资,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各负担50%。
  2.主要为本省(区、市)服务,同时也承担部分其他省(区、市)国际客货运量的国家一类口岸,其他省(区、市)的国际客货运量占本口岸总量20%以上、60%以下的,其所需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中央负担40%,地方负担60%。中央负担的投资,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各负担50%。
  3.凡是基本上为本省(区、市)服务的一类口岸,其所需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建设资金,由地方负担。
  4.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5.港监、船检所需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投资,由交通部门负责解决。
  6.地方政府除了按上述原则解决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投资外,要无偿提供口岸检查检验部门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等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免交地方出台征收的各种税费。
  7.国家口岸办根据口岸开放五年规划和中央补助的范围,提出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每年需要中央补助的投资计划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核后在年度计划(预算)中予以安排。中央补助的投资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按照批准的计划,分别下达给口岸所在省(区、市)政府,包干使用。地方安排的建设资金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8.一类口岸的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二)二类口岸检查检验设施的建设资金、开办费,全部由地方负担。
 三、口岸人员用房建设标准
  (一)一类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建设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参照当地有关建设标准制定,建筑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水平。
  (二)二类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可参照一类口岸标准执行。
 四、国际海员俱乐部的建设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现有一类口岸扩建和现有口岸任务量有较大增长,确需增加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编制并建设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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