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
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议意见的通知
(1993年6月15日 国发〔1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加强口岸开放的审批工作,理顺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基本投资渠道,确保口岸主体工程与检查检验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口岸开放规划的制定
(一)口岸开放规划的内容包括:口岸名称、建设规模、任务量、检查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建设资金及来源等。
(二)一类口岸开放规划编报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开一类口岸的五年规划,由各省(区、市)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口岸办。
2.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编报的规划,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制定全国一类口岸开放的五年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列入国家和地方五年规划。
3.凡列入全国一类口岸开放五年规划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程序提前报国务院,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分别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年度计划。具体要求按《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办理。
(三)二类口岸开放的规划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
二、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
(一)一类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
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应与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即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之内)、统一建设。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业务(非现场部分)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按以下原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