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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c)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可由董事会在首次股东年会前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任期在首次股东年会结束时终止。
  (d)如果董事会不行使其根据<本项(c)目>规定的权力,该权力由股东会行使。
  (e)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或股东会可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该等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仍可行事。
  (f)股东会可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任期满前以普通决议通过将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解聘,不论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与公司的合同条款如何。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该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g)由董事会或主管部门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报酬由董事会或主管部门确定。在其他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报酬或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
  (2)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更换和解聘
  股东会在通过聘任一名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填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职位的任何空缺,续聘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或在某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任期未满前将他解聘等的决议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a)提案在召集股东会议通知发出之前,须送给拟聘任的或拟去职的或在有关会计年度已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包括解聘、辞聘、退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b)如果即将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除非书面陈述收到过晚,公司须采取以下措施:
  (Ⅰ)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说明将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作出了陈述。
  (Ⅱ)将该陈述副本送出给每位有权得到股东会议通知的股东。
  (c)如果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陈述未按<本项(b)目>的规定送出,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会议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d)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出席以下的会议:
  (Ⅰ)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会议;
  (Ⅱ)拟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会议;
  (Ⅲ)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会议。
  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收到上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并在该等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事宜发言。
  (3)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辞职
  (a)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可用置于公司注册办事处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辞去其职务,该通知须作出下列之一的陈述:
  (Ⅰ)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
  (Ⅱ)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
  该等通知在其置于公司住所之日或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
  (b)公司收到<本项(a)目>所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主管部门。如果通知载有<本项(a)目(Ⅱ)>提及的陈述,还须送给每位有权得到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的股东。
  (c)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辞聘通知载有<本项(a)目(Ⅱ)>所提及的陈述,他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听取他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5.3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权利
  章程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享有为履行其职务所需的充分权利,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每位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在任何时候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凭证,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他认为为了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职务所需的资料和说明。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提出要求,公司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出席公司股东会,收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与会议有关的其他通讯,在任何股东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事宜发言。

6.不同类别股东权利的变更


  6.1章程须保护不同类别股东的权利,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拟变更或废除持有某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必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款(2)、(3)、(4)、(5)、(6)项>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以下的情形应被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a)增加或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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