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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c)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0%以上(含)的股份;或
  (d)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3.7收款代理人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须代持有H种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须代该等股东收取公司就H种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2)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须为按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限定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非自然人没有资格成为公司董事、监事。
  (2)被裁定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的规定,或其它法律,且涉及有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者,自该裁定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资格成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定而受影响。
  4.3公司董事会秘书
  章程必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应设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2)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责任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准备和递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和表格,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3)董事会应任命他们认为具有必备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核数师)除外>均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4.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行使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2)每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力时须遵守诚信义务,不可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下列的义务:
  (a)须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b)须按赋予权力时所规定的目的行使权力;
  (c)须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的权力,不得为他人所操纵;非法律允许或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权转给他人行使;
  (d)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平等,对不同类别股东应公平;
  (e)除本章程有关规定或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定合同、交易或安排;
  (f)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用任何形式以公司财产为自己谋私利;
  (g)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h)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谋私利;
  (i)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j)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与公司竞争;及
  (k)除非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须为在其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机密信息保密;如不是为公司利益计,不得利用该信息;但如(Ⅰ)法律有规定,(Ⅱ)公众利益有要求,(Ⅲ)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则可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3)按诚信义务的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与其相关的人作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作的事。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人指:
  (a)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b)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本项(a)目>所列人士的信托人;
  (c)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本项(a)、(b)目>所列人士的合伙人;
  (d)由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单独在事实上所控制的公司,或与<本项(a)、(b)、(c)目>所提及的人士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或
  (e)<本项(d)目>所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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