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股东的界定
章程须界定何为股东,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股东为同意成为公司股份持有人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2)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股东名册即为证明公司股权所有的充分证据;
(3)任何对股东名册持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者,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法院可就申请人的股份所有权作出决定,且可命令更正股东名册(在<2.3款>提及的情况除外)。
3.2股东名册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必须设股东名册,登记以下的事项:
(a)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所持的股份类别及其数量,就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
(b)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及
(c)不为股东的日期。
(2)公司须有完整的股东名册,由以下部分组成:
(a)存放于公司住所的部分,为应按<本项(b)、(c)两目>规定登记的股东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的名册;
(b)存放于香港的部分,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所挂牌上市股份之股东的名册;及
(c)董事会为公司股份上市的需要,而决定设于其他地方的部分。
公司可委托代理机构管理股东名册。根据<本项(b)、(c)目>而设立的股东名册部分须制作复印件,备置于公司住所。
(3)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4)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须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3.3股东获取信息的权利
章程中须载有股东获取信息的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缴付象征性的费用后有得到公司章程的权利;
(2)在缴付了合理的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a)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b)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Ⅰ)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Ⅱ)主要的地址(住所);
Ⅲ)国籍;
Ⅳ)职业、职务及其他全部兼职;及
Ⅴ)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c)公司股本状况;
(d)自上一财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以及最高和最低价,和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及
(e)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3.4不可附加义务
章程中必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即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之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3.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力时,还须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的义务:
(a)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b)须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c)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及
(d)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3.6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在下列问题上有损于全体或部分股东的利益行使其表决权:
(a)免除董事、监事须真诚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b)批准董事、监事(为其或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或
(c)批准董事、监事(为其或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2)本款所指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a)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可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b)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可行使公司30%以上(含)的表决权或可控制公司的表决权的30%以上(含)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