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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失效]

  (一)对申请审查的电影片,在接到申请报告单及实物1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审查通过的电影片,办理发放公映、输出许可证;
  (三)将每部影片的审查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部;
  (四)其他义务。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电影片持有人(指制片者或专营输入电影片者、专营电影录像片者、专营电影视盘者。下同)应在电影片公映、输出前,向电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实物和书面报告单;
  (一)国产电影片,提交完成片一部(审查过程中,先提供混录双片一套)。进口电影片,提交完成片一部(审查过程中,先提供原拷贝一个,或录像带一盘,或激光视盘一个)。
  (二)申请审查报告单位一式二份。报告单位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
  2、编剧姓名(如系改编作品,需写明原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3、制片者名称,编剧、导演、摄影、美工、作词、作曲、演员等主要创作人员姓名及简介;
  4、电影片主要内容或故事梗概;
  5、改编作品的原作者同意摄制电影的书面意见;
  6、电影片规格(长度、宽度、色别、语种、还音制式等);
  7、与国内外制片者合作拍摄电影片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8、输入电影片的原摄制国家、地区、厂家名称和出口日期;
  9、输入电影片的原文剧本或故事梗概;
  10、输入电影片的制片者(或发行者)同意在我国公映该电影片的认可书;
  11、申请审查科学教育影片及纪录片,要在报告单上填写与该影片内容有关的主管部门的意见。制片者与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如有不同意见,电影片持有人应将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12、电影片持有人申请审查理由;
  1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报国产电影片完成片时,要附送技术鉴定卡、对混录双片修改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申请审查电影片要缴纳审查费。

第四章 审查

 第九条 申请审查电影片如符合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予审查。
 第十条 被审查电影片有下列内容之一者,禁止公映:
  (一)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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