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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影审查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6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9号


  《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部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 艾知生
                          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

               电影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繁荣电影创作生产,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下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影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美术影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三)科学教育影片;
  (四)新闻纪录影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和输出公开放映、播放的各种形式、不同宽度、不同载体的电影片、电影录像带和电影视盘等。
 第四条 电影终审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授权电影事业管理局(下称电影局)作为电影审查机构主持电影审查工作。

第二章 审查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片,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批准或禁止国产电影片和输入电影片在我国公映;
  (二)审查批准或禁止国产电影片输出;
  (三)对需删剪、修改后才准公映、输出的电影片,提出修改意见;
  (四)颁发电影片公映、输出、输入许可证;
  (五)没收未经批准公开放映的电影片;
  (六)其他权利。
 第六条 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片,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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