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
4.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5.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6.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本节介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的简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
2.正在担任和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
3.主要业务简历;
4.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发行人日常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及其主要助手,例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或者与这些职务相当的主要负责人。重要职员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对发行人具有一定程度控制权或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的人员。
(十三)经营业绩
本节介绍发行人在过去至少三年中的经营业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生产经营的一般情况;
2.每年销售总额和利润总额的情况;
3.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完成的重大项目和科研成果等;
4.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情况;
5.产品性能、质量方面的情况;
6.筹资与投资方面的情况;
7.生产经营设备、主要固定资产增加、改进的情况;
8.经营管理的改进与提高;
9.职工数量与业务水平方面的变化,等等。
(十四)股本
本节介绍发行人股本的下列有关情况:
1.注册股份;
2.已发行的股份;
3.超过面值缴入的资本及其用途;
4.如果发行人已进行过股份制改组、定向募集或本次发行不是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前股份的结构,包括国家持股、法人持股、个人持股(其中内部职工持股)、外资持股等各占的份额;
5.如果已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是否严格地限制在本企业职工范围之内,是否已全部按照要求集中托管,根据
《规范意见》第
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上市交易的截止日;
6.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情况;
7.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的结构;
8.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总额;
9.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10.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1.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股权的股东名单及其简要情况,如果股东总数超过10名,但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足10名时,则应提供按持股比例排列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及简要情况;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持有股份情况,包括持有本发行人及其他关联企业股份的情况;
13.股票回购程序。
根据
《规范意见》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一般不得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票。当发生例如
《条例》第
四十六条的情况,发行人需要购回已发出的部分股票时,说明所应执行的程序,例如报告需回购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和董事会提出申请、审批、收购、披露等。
(十五)债项
本节陈述发行人在特定日期(不得早于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最新一期财务报表截止日)的主要借款情况,包括银行贷款、公司债、内部人员和关联人贷款等以及或有负债、主要合同承诺等。下列资料的日期必须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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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 额 │利率 │债券期间│抵押或担│其他限制│
├───────────┼──┬──┤ │ │保的情况│性条件 │
│ │短期│长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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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贷款 │ │ │ │ │ │ │
│ 公司债 │ │ │ │ │ │ │
│内部人员*和关联人贷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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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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