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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失效]

  3、商品名称(规格/牌号)、标记及唛头、数(重)量、存放地点,贸易国家/地区;
  4、原检(复)验商检机构名称、检验时间、地点;证书号、出证日期,合格/信用证号;
  5、申请复验项目和理由;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随附单证:
  1、原检(复)验证书正本;
  2、进口商品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办理;
  3、出口商品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办理;
  4、其他情况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经审查对复验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一)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单证不全的,将复验申请表退还报验人,限期补证。过期不补证的,视为未申请;
  (三)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报验人并告之理由。
 第八条 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受理复验,应当组织专家复验组进行复验。
  专家复验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
 第九条 报验人认为专家复验组成员与承办的复验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定,有权申请该成员回避。
  专家复验组成员的回避,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决定;国家商检局受理的复验,由国家商检局决定。
 第十条 专家复验组有权调取原检(复)验商检机构的检(复)验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复验组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审查报验人的复验申请表、有关单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审查原检(复)验所依据的标准、方法等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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