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委”)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证书;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关于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申请的审核、平衡和上报工作;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所分得配额的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运输管理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做好鲜活冷冻商品的货源和基地的规划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及时与各有关机构沟通本地区的业务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
第七条 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内地鲜活冷冻商品在港澳的统一代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市场销售工作。香港粤海(集团)广南行和澳门南粤(集团)食品水产公司在分别接受华润、南光(集团)公司统一协调的前提下,负责代理广东省出口的鲜活商品。
港澳代理和经销机构负责市场调研和预测、及时向国内有关机构反馈信息,并根据港澳市场需求,对其代理商品的配额的安排和调整提出建议。负责监督管理其代理商品范围内的鲜活冷冻商品经港澳转口业务。
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证书查验放行货物。
第三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九条 除外经贸部另有规定者外,鲜活冷冻商品中的鲜蔬菜、水产品中的活塘鱼及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实行出口放行证管理,其余商品一律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许可证和放行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签证机关依据外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交由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放行。
第十条 获得配额的出口企业,均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管理规定,到规定的签证机关领证后,方可出口。
第十一条 活塘鱼和广东省(含广州、深圳)办理出口的鲜蔬菜,由广东省经贸委按配额核发出口放行证。鲜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及广东省以外地区出口的鲜蔬菜由广州特办按配额核发出口许行证。
第四章 配额的分配和调整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根据港澳市场需求数量,我货供销数量,上年配额安排数量及使用情况,参考港澳代理机构,各地外经贸委及广州特办等单位意见后,确定全年配额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