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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号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已经1993年4月28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 陶驷驹
                        1993年5月13日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农用运输车分为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两种。
  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质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mk/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第三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运输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 三轮农用运输车

 第四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标志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底盘的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五条 驾驶室只准乘坐驾驶员一人。
 第六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七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4m.1.5m、2m。
 第八条 车辆空载状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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