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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号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三日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 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
  (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
  (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
  (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
  (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 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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