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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各种运动营养补品的兴奋剂检测费用,由要求检测产品的单位按规定交纳。

第五章 运动营养补品的评审

 第十七条 国家体委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国家体委运动营养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负责大型国际运动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运动营养品与保健品的评审工作;
  (二)审核各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小组和管理委员会提请审定的运动营养补品;
  (三)向全国各运动队推荐功效显著、安全可靠的运动营养品与保健品。
 第十八条 国家体委运动营养评审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国家体委科教司,其职责是:
  (一)处理国家体委运动营养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国家集训队业务主管部门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小组的工作;
  (三)组织大型国际运动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运动营养品与保健品的评选、专用称号的授予等工作;
  (四)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委员会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没收营养补品,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各运动队购买、接受赞助的运动营养补品未向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小组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小组审查批准而擅自给运动员使用的;
  (二)运动员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药品、质量监督等有关管理法规定和标准的运动营养补品;
  (三)在运动员中试用各种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定型生产的营养制品;
  (四)擅自使用未经过兴奋剂检测机构的运动营养补品。
 第二十条 对使用含有违禁药物成分的运动营养补品者,由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按国际上禁用兴奋剂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科委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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