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国家体委)科教司归口管理全国各级各类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工作。
(二)各国家集训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各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的各优秀运动队、各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的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工作。
(四)总政文化部、总参军训部及行业体协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各优秀运动队、各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的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政文化部、总参军训部及有关行业体协应成立由三至五名责任心与组织纪律性强并懂业务的同志组成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部门、本辖区、本系统的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单位决定,报国家体委科教司备案。其职责是:
(一)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各单位的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小组的工作;
(二)定期向国家体委科教司汇报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情况;
(三)对违反本办法者,做出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 各国家集训队业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政文化部、总参军训部及有关行业体协所属各运动队的主管单位应成立三至五名有营养、医药专业人员参加的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工作。管理小组的成员由各单位决定,报国家体委科教司备案。其职责是:
(一)对运动员进行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教育和指导;
(二)对购买、接受赞助供运动员使用的运动营养补品进行审批;
(三)检查、监督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情况;
(四)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情况;
(五)对使用某种运动营养补品不能确定其安全可靠时或意见发生分歧时,将有关资料通过其上级管理部门报送国家体委科教司,由国家体委运动营养评审委员会审定;
(六)对违反本办法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上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各运动队的领队、主(总)教练、教练员必须认真负责本队、本组运动员的运动营养补品的使用与管理,队医负责监督与实施。
第九条 严格加强重大比赛前及比赛中运动营养补品的使用与管理,代表团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