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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

关于发布《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3)体科字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政文化部,总参军训部,各行业体协,国家体委各司、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严格禁止使用含有国际奥委会确定的禁用药物成分的运动营养补品,以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现发布《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

           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严格禁止使用含有国际奥委会确定的禁用药物成分的运动营养补品,以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范围包括对增强体质、提高运动能力、促进机体较快消除疲劳、补充营养有明显作用,并经卫生、医药、食品部门正式批准生产的营养补剂、中成药、药品以及凡添加中、西药成分的饮料和其他营养制品。
 第三条 严格禁止在运动员中使用含有国际奥委会确定的禁用药物及成分的运动营养补品。
  严格禁止在运动员中试用各种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定型生产的营养制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目的而进行系统、科学训练和竞赛全国各级各类运动员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

 第五条 全国各级各类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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